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当责任认定明确为对方全责时,受害方除车辆维修费用外,通常还会产生一项直接损失——交通费。这主要指车辆维修或人员受伤期间,受害者为满足必要出行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交通成本。然而在实践中,全责方或其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无票据”或“保险条款不赔”等理由拒绝承担此项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令无责方深感不公与困惑。本文旨在厘清相关法律依据,并为受害者提供可行的维权路径。
从法律层面审视,索赔交通费具有坚实的请求权基础。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车辆因事故维修期间,所有人确有必要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扩大部分,理应纳入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亦明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为交通费索赔提供了直接的司法解释支持。

面对全责方拒赔,受害者应如何系统性地维护自身权益?首要步骤是全面固定证据。这包括: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明确全责方;车辆维修机构的正式维修工单,清晰载明维修起止日期;以及在此期间,本人为必要工作、就医等事务乘坐公共交通的票据(如出租车发票、地铁充值记录及行程单等)。若使用网络约车,应妥善保存平台生成的电子订单和支付凭证。证据的连续性与合理性是关键,法院通常会支持与日常通勤规律相符、且选择普通出行方式的费用。
当协商无果时,受害者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列项要求被告赔偿替代性交通费。计算标准可参照当地通常的交通成本,例如日常通勤距离对应的公共交通费用。即使部分费用无精确票据,只要能够通过逻辑清晰、符合常理的说明,证明该支出确属必要与合理,法官仍可能基于自由心证予以部分或全部支持。需注意,索赔的交通费应与维修期相匹配,且主张的出行目的应具有必要性,避免将个人休闲旅行等费用混入其中。
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不赔偿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依据相关司法判例,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替代性交通费,只要属于保险事故导致的直接、合理损失,法院通常会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受害者不应轻易接受保险公司单方面的拒赔说辞。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却不赔偿交通费的行为,并非无法撼动的“惯例”。受害者应充分认识到该项诉求的合法性,积极通过证据固定、先行协商乃至司法诉讼的途径,理性、坚定地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凭借清晰的认识与有效的行动方能实现,这不仅是弥补个体经济损失的过程,亦是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更趋公平完善的微观实践。